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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XX诉被告林XX、中华联合XX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冯XX。

委托代理人易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林XX。

被告中华联合XX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冯XX与被告林XX、中华联合XX支公司三方确认此次交通事故对原告冯XX造成的损失总额为139767.33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XX支公司于2012年6月7日之前一次性向原告冯XX支付各项损失118000元(包括残疾赔偿金、治某、后期治某、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抚慰金、鉴定费);由于被告林XX已先期垫付了原告冯XX的医药费21767.33元,所以由被告中华联合XX支公司于2012年6月7日之前直接向被告林XX一次性支付17000元,其余的4767.33元视为被告林XX个人承担;

三、原告冯XX不得因此交通事故,再向被告林XX、中华联合XX支公司主张其他权利;

四、原告冯X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349元,减半收取1675元,原告冯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某源

审判员尹小玲

人民陪审员蒋志英

二0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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