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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26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范某,湖南国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某乙。

委托代理人郭某,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黄某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刘龙涛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定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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