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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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30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被告陈某。

原告李某诉某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肖美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某,原、被告于1988年相识并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儿子陈某某,同居二十多年来,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现双方已不想再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为位于隆回县X区的房屋一座,价值15万元,给婚生儿子陈某某所有。

被告辩某,原告所诉某容属实,同意离婚。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告诉某事实一致,并同时查明,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隆回县X区X路X号的房屋一栋,现价值15万元,两人没有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

二、婚后共同财产隆回县X区X路X号的房屋一栋,双方自愿赠与婚生儿子陈某某。

本案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肖美妮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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