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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XX犯危险驾驶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陕西省XX市X镇XX湾,暂住本市X村。2012年4月1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4月1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XX驾驶无后牌照的陕x号黑色“朗风”牌小型轿车沿本市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红庙坡十字时,遇巡逻民警检查,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XX血醇浓度为87.23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检验字(2012)X号血醇检验报告及通知书,被告人XX供述与辩解,被告人XX指认涉案车辆照片,被告人XX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XX当庭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2012年5月11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依法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霍彪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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