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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非法储存爆炸物一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伊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一案,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1)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1)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志勇

审判员王某臣

代理审判员于丽娜

二О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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