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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继承人委托代理人,刘宪辉,鲁山县鲁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2010)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鲁山县人民法院(2010)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鲁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王瑞英

审判员张小青

审判员王绍峰

二○一一年八月八号

书记员金新沛

本案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四项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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