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江某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江某应支付原告上海某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人民币4000元,该款于2010年8月26日支付。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鸣
书记员张元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