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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柘城县永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被上诉人柘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柘城县永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柘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计划,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该局干部。

一审第三人杨某甲等32人(基本情况附后)。

诉讼代表人杨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诉讼代表人杨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上诉人柘城县永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被上诉人柘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一案,不服柘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柘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09年12月29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柘城县永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上诉人柘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孙计划、史某某,一审第三人杨某甲等32人的诉讼代表人杨某甲、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2009年5月25日被上诉人柘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柘劳社监理字(2009)第X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定,2007年1月13日柘城县永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孙超签订合同书,其将柘城县X街X号楼工地全部工程承包给孙超。2007年8月22日,孙超和民工代表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签订了施工协议书,由杨某甲等32人负责X号楼的外装饰工程。

一审法院认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个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柘城县永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孙超,且将民工工资款部分支付给孙超,致使杨某甲等民工工资得不到支付,下欠x元工资,且有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为证,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维持了被诉处理决定。

上诉人柘城县永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并不拖欠第三人杨某甲等人的劳动报酬,上诉人是与孙超签订的劳动合同,施工款项已由孙超领走,不存在拖欠杨某甲等人工资的事实。且原审认定孙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没有事实依据,孙超只是提供劳务,而非工程的分包者。另外,被诉处理决定要求上诉人加付赔偿金属于适用法律不当。综上,上诉人并未拖欠第三人的工资,被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处理决定。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第三人述称,我们按照合同对工程进行了施工,完成了合同规定的事项,却没有拿到应得工资,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中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已随案移送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材料的分析认证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一审法院相同。

本院认为,柘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具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上诉人称其并不拖欠第三人的工资,是因为其将第三人的工资支付给工程分包人孙超,并未直接支付给第三人,致使第三人的工资未得到及时足额支付。上诉人虽支付了工人工资,但没有按照规定直接支付给第三人,而支付给孙超,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应当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法律后果。被上诉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在此基础上对上诉人作出了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不应支持,一审法院维持被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柘城县永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董儒坤

审判员许珍红

代理审判员时见业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何彬

附第三人名单:

杨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X号。

王某义,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柘城县X镇X村李某西中组X号。

张国敬,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柘城县X乡高庄户3队。

刘善民,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柘城县X镇X村时堂西组X号。

刘建立,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柘城县X镇X村。

王某勤,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柘城县X镇X村王某堂东组X号。

张心海,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柘城县X镇X村李某西南组X号。

李某军,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柘城县岗王某火王X号。

冀用志,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柘城县X镇X村。

董其本,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柘城县X路X村X组X号。

靳方展,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柘城县X镇X村。

尤敬玉,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安徽省涡阳县X镇X村后尤村X号。

张心奇,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柘城县X镇X村。

李某广,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柘城县X镇X村。

侯志合,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柘城县X镇X村。

杨某德,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柘城县X乡武庄。

王某英,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柘城县岗王某火王某。

孙中领,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柘城县X镇X村王某堂西组X号。

杨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X号。

闫迎春,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X号。

崔勇,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柘城县X镇X街X巷X号。

赵中良,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柘城县X镇X村褚庄西组X号。

靳广明,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柘城县X镇X村。

冀耿,男,汉族,现年45岁,住柘城县X镇X村。

张保民,男,汉族,现年35岁,住(略)X号。

辛福信,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柘城县X镇X村。

李某顺,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柘城县岗王某火王X号。

户海英,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X号。

宋书远,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柘城县岗王某新庄X号。

王某铸,男,汉族,现年36岁,住柘城县X镇X村李某西中组。

张保信,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杨某锋,男,汉族,现年40岁,住柘城县X乡X组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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