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3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潘启民、被告人党某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党某国与被害人耿某某均系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X乡X村委熊楼组村民。2010年8月21日18时40分许,党某国与耿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在撕拽过程中党某某将耿某某面部打伤。经驻马店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耿某某左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党某某的家人主动赔偿被害人耿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已得到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孙某某等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协议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耿某某发生口角后,故意伤害被害人,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高国保自愿认罪,经济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30日起至2011年1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贾红
审判员王红宇
审判员殷长河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王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