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泌阳县X镇薛楼爱心采砂场,住所地泌阳县X村。
负责人李某。
上诉人甘某因不服舞钢市人民法院(2011)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中,尽管双方系合同纠纷,但由于合同纠纷涉及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一审裁定认为是一般的合同纠纷,被上诉人选择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原告选择原审被告住所地所在地的舞钢市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因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中未涉及不动产权属争议,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及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甘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西斌
审判员赵国跃
审判员徐怀叁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