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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诉刘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原告付某某,男,49岁。

委托代理人赵贵海,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男,42岁。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7月1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贵海,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1月,原告欲建位于唐庄乡辛庄四间平房,工程由被告承包并组织施工建造,在建造过程中,由于被告严重不负责任,新房在盖好不久,房屋周边墙体便出现水平裂缝,楼梯墙体产生沉降裂缝,经社旗县房屋安全鉴定中心鉴定为破损及致房屋。后原告便找被告协商,要求进行修复以达到质量标准,但经多次协商无果,被告拒不愿承担修复责任,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对原告房屋破损部分进行修复,修缮,夏至达到房屋质量合格标准,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提供(x)号社旗县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一份,证实鉴定结论为,原告房屋主体结构局部变形、损坏,综合评定为B级房屋。

被告辩称,当时盖好时没毛病,原告给钱后被告不负责任,如当时没盖好有毛病,是被告的责任。被告不同意修缮。

被告未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认为不属实,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证据提出异议,无相关证据支持,原告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证据,结合原、被告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08年11月,原告欲建位于唐庄乡X村座北朝南四间平房,经人介绍,工程由被告承揽并组织施工建造。2008年农历12月,房屋建造完工,随即交付某原告使用,原告将建造房屋的承包款支付某被告,2009年4、5月份,原告发现该房屋出现墙体面裂缝,后经社旗县房屋安全鉴定中心鉴定为:原告房屋主体结构局部变形、损坏,综合评定为B级一般破损房,房屋质量存在一定缺陷,施工工艺操作水平存在一定暇疵,但不影响正常使用。原告并支出鉴定费300元,后因房屋修缮,原、被告双方协商未果,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被告将其承揽建造的原告房屋完工后交付某原告使用,在原告使用过程中房屋即出现裂纹,经鉴定,被告给原告所建造的房屋质量存在一定缺陷,施工工艺存在暇疵,致使原告房屋出现裂缝,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但该房屋不影响正常使用,可酌定被告适当补偿维修房屋损失2000元为宜,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曾用名刘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付某某补偿维修房屋损失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某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某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鉴定费300元,共计40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宋军

审判员张学克

审判员杜凯堂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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