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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通诈骗罪一案二审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杨某通,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河南省孟津县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X区X路甘段X号X-X-X,现住洛阳市X区凯瑞君临大厦X号。原系洛阳北邙仙境苑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现系洛阳华南汽车服务站投资人。2009年10月28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因被告人杨某通被羁押的时间已到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2011年7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阚某某、张某某,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工区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通犯诈骗罪一案,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通犯敲诈勒索(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宣判后,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工区人民法院(2011)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西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予洛

代审判员:吕智

代审判员:符华锋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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