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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欧某与被告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攸县人民法院

原告欧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X镇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谭某顺,湖南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

限:一般代理。

被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

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X组台上X号。

委托代理人尹坚定,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1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欧某与被告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艳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某诉称:原告经营饲料生意,被告曾多次到原告处购买饲料。2010年2月4日,被告欠原告饲料款x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2010年4月5日,被告又欠原告饲料款48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2011年8月1日,被告支付了原告现金7630元,尚欠原告饲料款共计x元。事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予偿还。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饲料款x元。

被告谭某辩称:被告欠原告饲料款是事实,欠条是被告出具的。被告同意偿还欠款,但目前资金紧张,请求协商处理。

我之前已经支付了原告饲料款7630元,现在总共还欠x元,我同意偿还此款,但我现在的资金紧张,请求法院协商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经营饲料生意,被告曾多次到原告处购买饲料。至2010年2月4日止,被告欠原告饲料款共计x元,被告遂向原告出具了借条1张。2010年4月5日,被告又在原告处购买饲料,欠货款48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2011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饲料款7630元,尚欠饲料款x元未付。事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予偿还,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谭某在2011年11月6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欧

阳某某饲料款x元。如逾期支付,被告谭某自愿另行

支付原告欧某利息2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807元,减半收取403.5元,由原告欧某和被告谭某各自承担一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艳艳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郭艳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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