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广东省XX市X区XX路XXX号之二XXXX房。
委托代理人郭XX,株洲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某、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起诉,代理出庭,代理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株洲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元区XX北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曹XX,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承认、变某、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反诉,和解,代为上诉等。
原告吴XX与被告株洲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XX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XX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吴XX负担。
审判长罗湘武
审判员刘飞
审判员曹阳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