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2月1日被郑州市X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薛某因为在被害人梁某游戏厅输钱,产生了抢劫梁某念头,被告人薛某蒙面并手持木棍在郑州市X区X村X号二楼楼梯处,拦截住梁x,对梁x实施暴力殴打行为,由于梁某强烈反抗,被告人薛某在未抢到任何东西的情况下逃跑。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梁某陈述、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报案材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截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薛某的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日起至2013年1月3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金波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姚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