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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男,回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董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肖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诉称:他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8月2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肖某齐。他与被告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因为被告嫌他老实、厚道,婚后不久曾与他闹过离婚。因为家穷,他们同到深圳打工,打工后被告见异思迁,不安心打工,却与其他男人鬼混,后来与一个叫刘奎的男人于2009年2月私奔。自此之后,他们就断绝了联系,两年来,为了寻找被告他耽误了农活并且负债累累,家庭生活也更加困难,被告的这种抛夫弃子、不履行赡养老人和抚养子女义务的行为实属法律所不容。鉴于被告至今仍下落不明,他们之间的夫妻情分也因此丧失殆尽,现依法起诉,要求:一、依法判决他和被告离婚;二、婚生子肖某齐由他抚养。

被告董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4年8月2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肖某齐。原告称,婚后不久,就曾与他闹过离婚,双方感情也一直不好,后原、被告同到深圳打工,打工时被告私自离开原告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仍下落不明,为此,原告提供了几份证人证言,均证实了原告所述。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被告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原告称被告嫌弃其老实,说明双方性格上有差异,双方外出打工后,被告发生了变化,私自离开原告,且一直不与原告及家人联系,不尽做母亲和妻子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也名存实亡,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要求抚养小孩,也应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肖某与被告董某离婚。

二、婚生子肖某齐由原告肖某抚养。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长杨某中

审判员周志武

审判员李玉华

二零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鲍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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