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1950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男,66岁,汉族,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德申,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某某于2009年7月20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某偿还欠款x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某某,被上诉人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孙德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程功才
审判员曹爱民
审判员郭新志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一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