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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1950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男,66岁,汉族,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德申,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某某于2009年7月20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某偿还欠款x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某某,被上诉人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孙德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程功才

审判员曹爱民

审判员郭新志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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