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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现租住(略)。系本案死者姚某运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现租住(略)。系本案死者姚某运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现租住(略)。系本案死者姚某运之女。

法定代理人李某丙,女,1992年10月出生于(略),汉族,现租住(略)。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乙之母。

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共同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邓志清,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湘云市场。系本案受害人。

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肖祥忠,邵阳市律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住(略)。2011年5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辩护某吴刚强,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地址:邵阳市X路X号。

负责人李某丁,系该支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响亮,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湖南省邵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交通肇事一案过程中,被害人黄某某以及死者姚某运的家属姚某甲、夏某、姚某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甲、夏某、姚某乙诉称:被告人刘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如下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丧事的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x.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甲、夏某、姚某乙提供了原告人各自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租住证明、调查笔录等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某诉称:被告人刘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如下经济损失:医疗费、护某、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营养费共计人民币x.56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提供了身份证证明、居住证、病历资料、医院诊断书、收费收据、司法鉴定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湘x号轿车,在夜间有雨的情况下,沿邵阳市X区X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行至邵阳市粮食局地段时,超过中心双黄某左转弯,与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套挂湘x号牌照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后座上的被害人姚某运经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被害人黄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姚某运系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至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法医鉴定:1、黄某某左侧中枢性面瘫,构成拾级伤残;2、左颞骨骨折、左侧锁骨骨折内固定术后目前骨折未愈合,需继续治疗。后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黄某某负次要责任,被害人姚某运无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已支付给姚某运父亲姚某甲人民币x元用于处理姚某运善后事宜。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已支付人民币x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甲、夏某、姚某乙因被害人姚某运死亡而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丧事的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x元,由被告人刘某赔偿x元(已支付),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赔偿x元,此款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付给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甲、夏某、姚某乙。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而造成医疗费(含住院和门诊医疗费及后续取内固定物所需的医疗费用)、护某、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营养费等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除已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支付给黄某某的x元外,尚余人民币x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某。

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甲、夏某、姚某乙自愿放弃要求被告人刘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其他损失的诉讼请求。

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人刘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其他损失的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谢家虎

代理审判员蒋建勇

人民陪审员刘某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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