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杨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渭南高新区迅达汽车运输服务公司,住所地渭南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何某与杨某乙、渭南高新区迅达汽车运输服务公司等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某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x.29元。由于被执行人杨某乙、渭南高新区迅达汽车运输服务公司的住所及财产在渭南市X区,我院将该案委托渭南市X区人民法院执行。
渭南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5日函复我院,本案已经立案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商区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勇
审判员林增锋
审判员党军生
二O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张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