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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民一初字第518号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某,女,1949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蔡某,女,1980年出生。

被告陈某某,男,1949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小红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某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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