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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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淅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女,现年23岁。

委托代理人刘吉中,河南省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现年29岁。

委托代理人王某春,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朱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诉称,原告不能生育,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决离婚。

被告王某辩称不能生育属实,但是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农历冬月初八依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2009年3月24日在淅川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因生育问题经多次治疗没有痊愈,原告以此为由提出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庭审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因生育问题经多次治疗没有痊愈,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起诉离婚,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故原告起诉离婚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白淼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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