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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不服(2011)永冷执字第114号罚款决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2011)永中执复字第X号

申请复议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复议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六工程公司)因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冷水滩区法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的(2011)永冷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省六工程公司认为公司的行为并没有妨碍诉讼执行工作的主观恶意,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恶意妨碍诉讼工作的行为,且罚款金额过高,显失公平,使公司困难益增,严重影响了公司对下属众多企业离退休员工及农民工的保障职能,请求撤销冷水滩区法院(2011)永冷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书。

经审查,何守平与省六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冷水滩区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2011)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由省六工程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何守平借款本金96,5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息。据此,本案执行标的为177,988元,其中本金96,500元,利息81,488元。判决生效后,省六工程公司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何守平申请冷水滩区X区法院于201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2011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省六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省六工程公司2011年5月20日收到执行通知书,当日电告知本案执行法官,公司将自动履行义务,但需要时间办理内部审批手续。2011年5月24日冷水滩区法院查明省六工程公司在银行有1000多万元的存款,即告知省六工程公司将强行扣划本案执行标的款,省六工程公司则要求冷水滩区法院不要强行扣划,以免影响公司形象,并表明公司会自动履行义务,保证在2011年5月27日前给冷水滩区法院一个明确的答复,应省六工程公司的请求,冷水滩区法院当日未扣划该公司的银行存款。至2011年5月27日省六工程公司仍未履行义务,冷水滩区法院致电省六工程公司询问情况,被告知正在办理内部审批手续。2011年5月30日冷水滩区法院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对省六工程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另查明,省六工程公司收到冷水滩区法院执行通知书后,为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其内部主管部门和公司分管领导,按内部管理规定,在2011年5月24日前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因公司董事长在外参加会议,未能最终审批,致使标的款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支付,但没有将审批办理情况的相关材料报送冷水滩法院。

本院认为,冷水滩区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省六工程公司银行存款达1000多万元,但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构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的行为,应当予以处罚。省六工程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虽然对外没有约束力,但正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是因客观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并无主观恶意,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2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变更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永冷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书主文“对湖南省第六工有限公司罚款十万元,限在2011年6月5日前交纳”为“对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一万元,限在2011年10月27日前交纳”。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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