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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王某乙相邻关系纠纷案
时间:2005-03-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四终字第33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利津县X乡X村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利津县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利津县X乡X村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利津县X乡政府干部,现住(略)。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利津县人民法院(2004)利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郝某某,被上诉人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牛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对于被上诉人修建院墙的行为是否给上诉人造成了妨碍,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依法作出实体判决,故原审法院所作的驳回起诉的处理并不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利津县人民法院(2004)利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

二、指令利津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审判长胡松河

审判员杨秀梅

审判员李万海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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