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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邝某犯强某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宜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邝某,男。

指定辩护人刘娟玲,宜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宜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某犯强某罪,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被告人邝某系未成年人且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永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邝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肖某秀、指定辩护人刘娟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日晚,在宜章县X镇X路X巷X号宜章县X区陈X家中,陈的朋友李XX(出生于X年X月X日,已判刑)对被害人邓某乙(女,出生于X年X月X日)图谋不轨,遭到邓某乙拒绝。事后,邓某乙将此事告知了陈X。同年10月3日,被害人邓某乙在陈X家玩耍,李某成来后便躲进陈X卧室。此时被告人陈X、李XX商量强某邓某乙。于是两人进入卧室合力将邓某乙按倒在床上,不顾邓某乙反抗强某脱掉邓某乙裤子。这时,被告人邝某应邀而来。李某成趁机不顾邓某乙反抗,强某与其发生性关系。随后,陈X进入房内,强某与邓某乙发生了性关系。之后,邝某进入房间,强某与邓某乙发生了性关系。待邝某走出房间后,李某成走进房间,再一次强某与邓某乙发生了性关系。被害人邓某乙欲打碎玻璃自杀,被陈X劝阻。同年11月8日被告人邝某、陈X、李X的监护人与被害人邓某乙监护人达成了共同赔偿被害人邓某乙18万元的和解协议,被告人邝某取得被害人邓某乙及其家属谅解。2011年9月28日,被告人邝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邝某系XX学生。

上述事实,被告人邝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害人邓某乙陈述及辨认笔录;2、同案人李X、陈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3、证人黄某、曾某、谭某、王某、肖某证言;4、宜章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宜章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6、户籍证明;7、宜章县人民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门诊病历;8、抓获经过;9、邓某乙等出具的关于放弃追究李某成、陈X、邝某三人刑事责任的报告;10、刑事和解书及收条;11、广东省韶关市第二技师学院出具的证明;12、宜章县人民法院(2011)宜刑初字第X号、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伙同他人,轮奸幼女邓某乙,其行为已构成强某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强某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邝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邝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邝某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邝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邝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按照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某、矫正的方针,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邝某予以减轻处罚。对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邝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处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邝某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邝某系未成年人,认罪态度好,可予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邝某犯强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9日起至2014年9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世恒

审判员王某海

人民陪审员黄某球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一、实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某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某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某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某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某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某、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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