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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州刑执字第X号

罪犯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永顺县人,土家族,初中文某,现押湖南省吉首监狱服刑。

永顺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1日作出(2010)永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加上撤销缓刑二年九个月二十三日,决定合并执行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已缴纳二千元)。刑期自2009年9月12日至2013年3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首监狱于2011年9月1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陈某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积极参加政治、文某、技术学习。截止2011年6月累计获奖63.6分。2010年四季度、2011年二季度两次被评为季度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在卷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陈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二0一三年三月十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军

审判员龙利平

审判员张小椎

二O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何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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