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
被告戴某。
被告肖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戴某、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1年4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该行为属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5元,依法减半收取45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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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肖某妮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