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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英德市柏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销案通知书

(2011)永中执字第X号

英德市柏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英德市柏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湘高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并于2010年12月22日送达英德市柏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2月25日送达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12月27日送达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英德市柏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0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确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由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付英德市柏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管理费等(略).11元。英德市柏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应在2011年1月26日后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永中执字第X号执行案销案。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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