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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开封高压阀门厂、开封高压阀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封高压阀门厂。

法定代表人:贺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封高压阀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某某。

朱某某与开封高压阀门厂、开封高压阀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2日作出了(2005)汴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朱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某某申请再审称:1、原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2、被申请人应当按照2001年12月底合同到期时的标准向我支付经济补偿金。请求依法再审。

被申请人开封高压阀门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被申请人开封高压阀门厂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开封高压阀门厂进行企业改制致使朱某某等多名职工下岗,其工资、社会保障等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对此问题,企业或有关部门应当在改制中统筹协调予以解决。企业改制属政策性问题,因群体性职工下岗及欠缴社会保险金等问题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原裁定驳回朱某某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朱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朱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审判员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金立

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飞(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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