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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永中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12月4日被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8月14日刑满释放。此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0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道县看守所。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一年八月一日作出(2011)道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贺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某自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期间,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4台,价值8,700余元。案发后,已追缴、扣押3台摩托车退还失主。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12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伙同蒋某将李某某停放在道县X镇X路XX公司里的一台红色豪天摩托车(发动机号:x,车架号:x)盗走,后将该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蒋某某。经物价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140元。案发后,被盗的摩托车已被追缴。

2、2010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伙同蒋某在道县XX厂西大门旁边的家属房边偷了一辆豪达摩托车(发动机号:x,车架号:x),后将该车以25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乙。经物价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400元。案发后,被盗的摩托车已被追缴。

3、2011年2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在道县XX医院后面家属楼下盗窃蒋某某一台圣火牌红色男式两轮摩托车,以400元价格卖给道县祥霖铺的“小蒋”。

4、2011年3月9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猴子”在道县X中旁边一巷子里盗窃周某某一台深蓝色本田摩托车(发动机号:x,车架号:x)时被抓获。经物价鉴定,该摩托车价值5,780元。被盗的摩托车被扣押并发还车主周某某。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12月4日被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8月14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失主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们被盗摩托车的时间、地点及当场将被告人王某抓获的情况,与被告人王某供述一致。

2、证人杨某乙、蒋某某的证言,从王某手中购买赃车的事实。并有辨认王某的笔录在卷。

3、价格鉴定结论,证明被盗摩托车的价值。

4、扣押物品清单、领物清单,证明失主已将部分财物领回。

5、户籍证明及原审刑事判决书,证明王某年龄及原判刑情况。

6、被告人王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或单独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盗窃周某某摩托车时,王某已经着手实施盗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盗窃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王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从轻处罚。

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建议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证据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提出“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王某为吸毒而多次盗窃,且系累犯,具有法定和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原判根据案发后扣押追缴大部分赃物退还失主及王某认罪态度好的酌情从轻情节,已对其从轻判处,故要求再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张新民

审判员欧贤志

审判员龙国明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贝江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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