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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宋某甲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新功、刘某,孟州市大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丁,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戊,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己,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以上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彦东、李某,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公司,住所地孟州市X路北段。

负责人韩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某庚,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彦东、李某,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某甲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沁阳市人民法院(2011)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沁阳市人民法院(2011)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沁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韩某梅

审判员董亚峰

代理审判员范炳鑫

二O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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