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海弘鑫自动化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弘鑫自动化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上海弘鑫自动化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上海弘鑫自动化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倪卫东,上海王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嘉定区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上海市嘉定区X镇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代理人高平,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弘鑫自动化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鑫公司)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0)嘉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弘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委托代理人姜某某、倪卫东,被上诉人上海市嘉定区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翔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高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9年7月1日,弘鑫公司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崇明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9年7月22日,弘鑫公司取得沪工商注名预核字第x号分支机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拟设立分公司。同时,弘鑫公司到有关部门领取了企业登记须知(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该目录中载明分公司设立登记须提交的材料包括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章程、母公司营业执照、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母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以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009年12月11日,弘鑫公司将申请书及嘉定区新入驻企业(租赁厂房)准入评审申报表邮寄给南翔镇政府,收件人为“经济处张处长”,要求南翔镇政府批准其设立分公司的申请。嗣后,弘鑫公司认为南翔镇政府拒绝为其办理注册分公司的手续,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南翔镇政府停止不作为行为,依法为其办理在南翔镇注册分公司的有关手续。

原审法院认为:所谓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法律、法规、规章等明文规定的职责。弘鑫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南翔镇政府为其办理注册分公司的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因此,为设立公司(包括分公司)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行政机关应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非地方人民政府。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弘鑫公司申请注册的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并没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而该条款中规定的设立分公司所应当提交的材料中,并不包括须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的书面申请书和准入评审申报表,弘鑫公司的该项申请内容依法不属于南翔镇政府的法定职责范围。弘鑫公司认为南翔镇政府不作为,要求南翔镇政府依法为其办理在南翔镇注册分公司的有关手续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据此,原审判决驳回弘鑫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弘鑫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弘鑫公司上诉称:按照法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独立行使法定职责。但本案的被上诉人南翔镇政府违法设置盖章预审程序在先,又违法不为上诉人盖章,阻挠上诉人在南翔镇注册分公司在后,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上诉人一审时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南翔镇政府辨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镇政府并不承担为企业法人办理注册分公司相关手续的法定职责,盖章预审也并非注册分公司的必经程序。上诉人主张系被上诉人设置了预审盖章程序,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应依据。本案中,上诉人弘鑫公司要求被上诉人南翔镇政府为其办理在南翔镇注册分公司的有关手续,即对其注册分公司的申请进行预审盖章,但上诉人并未提供支持其该项请求的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专门法规中也没有注册分公司需经乡镇人民政府预审的规定。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违法设置了注册分公司前的盖章预审程序,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综上,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上海弘鑫自动化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金刚

审判员沈亦平

代理审判员彭浩

书记员沈倪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