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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减刑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梁某,男。

溆浦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3日作出(2009)溆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至2012年6月26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1年11月7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送报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梁某在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0年度各科成绩考试合格,劳动积极肯干,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劳动改造任务,2010年11月在监狱组织的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队列竞赛活动中,积极参与、刻苦训练,获得奖励分1分;2011年6月在监狱举办的“庆祝建党九十周年”合唱比赛中,认真排练、积极参赛,获得奖励分1.5分。2011年4月至2011年9月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为两个“较好”档次,考核截至2011年9月止,获记奖励分68.5分。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梁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梁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梁某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六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云良

审判员黄志坚

审判员聂景华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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