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37岁。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以来,被告人陈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本人购买本村群众陈某丁、陈X昌二人责任地的杨某砍伐250株,经林业技术鉴定,滥伐树木立木蓄积为27.0565立方米。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请求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照某、指认笔录,林木砍伐鉴定报告,罗山县森林公安局抓获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陈某甲无犯罪前科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方平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