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俊峰,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乙与被告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10年2月8日,被告因做生意向我借款6000元,并给我出具欠条一份,因被告不好好做事将钱挥霍一空,我得知此情况后我一直要求被告归还此款,被告却视而不见,现起诉某求被告归还我借款6000元,并赔偿损失(损失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乙所持的丁某出具的欠条,欠条上写明“丁某欠杨某乙枝现金6000元”而原告身份证显示原告为杨某乙,原告杨某乙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杨某乙与杨某乙枝为同一人,因此原告杨某乙不具备诉某,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乙的起诉。
受理费50元,全额退还原告杨某乙。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金根周
审判员耿建立
审判员王少磊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李帅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