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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蒙某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

被告蒙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蒙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7日受理后,根据原、被告的请求,并于2011年3月25日依法由审判员廖源伍主持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11年2月10日,原告在广西钦州的亲戚艾纳给原告打电话说由于刚过年手头比较紧张向原告提出借2万元钱,原告随之答应。同时,双方约定其通过短信或QQ将其账号告诉原告。2011年2月11日早上,原告打开QQ聊天记录发现有人要求原告将其款项2万元直接汇入被告的账户,由于原告的疏忽大意误以为是钦州亲戚留言,原告随之在南宁市建设银行水电大厦支行网点通过银行自助转让系统将2万元款项直接汇入了被告的帐户(卡号:(略))。原告汇款后于当日中午打电话向亲戚求证时,发现亲戚并没有通过QQ聊天软件向其发出账号也并没未收到任何款项。原告随之向建设银行查询卡号(略)的开户人被告的有关情况。

原告认某,其与被告之前并没有任何利益关系,被告收到的原告的汇款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理由,显属不当得利。原告请求法院公正判决被告将所收到的款项退还给原告。

被告蒙某辨称:我对原告诉讼的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原告存款入我的银行卡内我不知道,我愿意将这笔款退给原告。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蒙某不当得利的x元定于2011年3月31日前返还给原告王某。

二、原告王某自愿补偿200元给被告蒙某。

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五、本协议经原被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廖源伍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玲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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