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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本县X组X号

委托代理人蒋新桥,新宁县夷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本县X组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自愿和好,故原告罗某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

审判员唐良兵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梁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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