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睢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崔连发、袁俊杰,睢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一审第三人付汝花,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县X镇X村。
委托代理人聂弘钧,河南平民律师事物所律师。
上诉人蒋某某因被上诉人睢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睢县人民法院(2009)睢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某某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蒋某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珍红代理审判员时见业
代理审判员何彬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