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崔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查员刘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3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崔某某在从水冶火车站往沙钢永兴钢铁公司运送铁矿粉过程中,盗窃铁矿粉1.2吨,经物价鉴定价值1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王××证言,永兴钢铁公司证明及损失清单,抓获证明、物价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盗窃罪,判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0年9月27日起至2011年1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庚文

审判员岳永红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