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40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1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将樊××停放在上蔡县荣光鞋厂的电动车偷走,经价格鉴定,价值2358元。
另经庭审查明,案发后该被盗电动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樊××的陈述、证人马××、王××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照片、销售发票、合格证、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上价证鉴(2010)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35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所盗物品已退还被害人,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祯
二0一0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史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