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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娄底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为娄底市X区X街。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社理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舒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娄底市X区乐坪办事处长春居委会四组。

被告彭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在审理原告娄底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彭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底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彭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娄底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李某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金雪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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