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王某、阳某:
廖某、王某申请执行与阳某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6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5月31日根据(2000)隆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