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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甲与万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尹某甲,男,11岁,汉族。

法定代理人尹某乙,男,34岁,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33岁,汉族。

全权委托代理人朱晓河,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建永,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某,男,11岁,汉族。

监护人万某初,男,46岁,汉族。

监护人成诗良,女,40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谷雄伟,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万某以及其监护人成诗良在本调解生效后60日内一次性补偿原告尹某甲人民币四万某千元(含已支付的八千元),上述款项支付后,本案一次性了结。即便将来原告尹某甲的伤情变化,需要增加医疗费,被告万某以及其监护人不再承担本次事故的任何责任。

二、本案诉讼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尹某甲负担650元,被告万某负担675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童广峰

审判员胡元军

代理审判员李志

二O一O年九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颜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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