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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非法买卖爆炸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08年11月1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1月1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玉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冬的一天,被告人胡某从一外地人手中购买雷管、导某、炸药放置家中,后在非法开采大理石矿使用中,于2008年11月10日被当地公安机关当场查获雷管3枚、导某9.1米、炸药18锭(2.3)。上述爆炸物已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张xx、陈xx、谢xx、付xx的证言,鉴定书、检查笔录及图片,扣押物品清单,书证及户籍证明,报案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非法买卖、储存炸药一千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支持。被告人胡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符合宣告缓刑条件,故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本院根据被告人胡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建会

审判员王建涛

人民陪审员庞洪振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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