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益阳汽车运输总公司梅城客运分公司驾驶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梅城客运分公司,住所地:安化县X村。
法定代表人蒋某,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某,系益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制办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益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梅城客运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张某不服安化县人民法院(2011)安法民一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11年9月15日以已与被上诉人益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梅城客运分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胜钧
审判员黄和平
代理审判员黎娜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夏羚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