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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某与胡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成某,男,67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俊生,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男,41岁,汉族。

被告朱某,男,43岁,汉族。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胡某于2008年11月19日向原告成某借款40万元,双方约定按月息3%计息,被告朱某对该借款做了担保,通过结算,被告胡某尚有20万元借款及x元利息未归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某下协议:

一、由被告胡某与被告朱某在一个月之内偿还原告成某本金20万元,利息x元,并从2010年7月2日起按月息2%计算利息至被告偿还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5650元,诉讼保全费1900元,合计7550元,由被告胡某与被告朱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胡某军

二O一O年七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颜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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