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某,男,67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俊生,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男,41岁,汉族。
被告朱某,男,43岁,汉族。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胡某于2008年11月19日向原告成某借款40万元,双方约定按月息3%计息,被告朱某对该借款做了担保,通过结算,被告胡某尚有20万元借款及x元利息未归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某下协议:
一、由被告胡某与被告朱某在一个月之内偿还原告成某本金20万元,利息x元,并从2010年7月2日起按月息2%计算利息至被告偿还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5650元,诉讼保全费1900元,合计7550元,由被告胡某与被告朱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胡某军
二O一O年七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颜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