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金正,湖南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娄底市X区黄泥塘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某某,湖南华菱涟钢棒材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周豪,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
案由: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7日下午2时许,原告按照惯例驾驶湘x号货车去被告下属的棒二成品库装运钢材。在装运过程中,因被告吊装钢材的行车失电,导致操作失控,将正在货箱上装运钢材的原告撞击到车厢左厕,致重伤。原告受伤后,先后在涟钢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邵阳市正骨医院等医院治疗。后经邵阳市人民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原告之伤情为右下肢瘫,4级伤残。原告受伤后的所有费用被告已代其支付了医疗费x.88元(其中x.88元由被告与涟钢医院结算,另外的67万元为被告通过湘中鸿通物流公司支付至大汉控股物流有限公司)。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岳某在此次事故中受伤后所有损失,除被告已经赔偿给原告的x.88元(其中x.88元由被告与涟钢医院结算,另外的67万元为被告通过湘中鸿通物流公司支付至大汉控股物流有限公司)以外,再由被告在2011年11月30日前赔偿原告x元。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63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溪荷
审判员郭天岩
审判员周敏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张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