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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岳某诉实行湖南华菱涟源钢铁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金正,湖南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娄底市X区黄泥塘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某某,湖南华菱涟钢棒材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周豪,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

案由: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7日下午2时许,原告按照惯例驾驶湘x号货车去被告下属的棒二成品库装运钢材。在装运过程中,因被告吊装钢材的行车失电,导致操作失控,将正在货箱上装运钢材的原告撞击到车厢左厕,致重伤。原告受伤后,先后在涟钢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邵阳市正骨医院等医院治疗。后经邵阳市人民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原告之伤情为右下肢瘫,4级伤残。原告受伤后的所有费用被告已代其支付了医疗费x.88元(其中x.88元由被告与涟钢医院结算,另外的67万元为被告通过湘中鸿通物流公司支付至大汉控股物流有限公司)。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岳某在此次事故中受伤后所有损失,除被告已经赔偿给原告的x.88元(其中x.88元由被告与涟钢医院结算,另外的67万元为被告通过湘中鸿通物流公司支付至大汉控股物流有限公司)以外,再由被告在2011年11月30日前赔偿原告x元。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63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溪荷

审判员郭天岩

审判员周敏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张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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