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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不服灵宝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灵宝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代表人:陈某某,该大队政委。

委托代理人:刘胜泽、狄某某,河南民心(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张某某不服灵宝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灵公交决字[2010]第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及灵宝市人民法院(2O10)灵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对上诉人张某某按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毅

审判员贾宁予

助理审判员肖爱祥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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