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洛南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永睿,商洛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泰华天然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洛南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泰华天然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6日作出(2008)商中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洛南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曾于2008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泰华天然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履行了20万元本金及利息后,洛南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泰华天然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25日达成和解协议,但泰华天然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未按协议履行。现权利人洛南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1月4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90万元本金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泰华天然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洛南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了本金及利息共计(略)元,案件受理费x元,执行费x元,共计120万元。本院(2008)商中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8)商中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何衍举
审判员周卫东
审判员郭冬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