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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丁与被告代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丁,女,1941年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某人李坤,(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代某,男,197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某人涂春,男,1975年出生,汉族,(略)X镇人民政府工作,住(略)X镇。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洞庭大道东段X号。

负责人黄某,经理。

委托代某人何粤湘,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某人龚金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职工,住常德市X区。

本院于2011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丁与被告代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陈某丁因陈某丁兰死亡所致的死亡赔偿金、丧某、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05000元,于接到民事调解书之日起10内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直接汇入(略)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略)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临澧支行,账号:(略);

二、原告陈某丁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3062元,减半收取1531元由原告陈某丁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某丁华

二0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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