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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丁与被告张某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丁,男,196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男,(略)宝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戊,男,196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德贵,(略)安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住所地澧县澧阳。

负责人刘某己,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希冀,(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丁与被告张某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某丁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某、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28000元,于2012年2月6日前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直接汇入(略)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略)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临澧支行,账号:(略);

二、被告张某丁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700元,原告张某丁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某华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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